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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罪从无, 辛普森案是这样判决的

作者:李开宏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4-24 22:57 浏览量:352

1994年6月13日,美国洛杉矶富人区,一个早起遛狗的人发现邻家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,均身中数刀而亡。他急忙拨打911,警察迅速赶来核对身份后,发现男的叫戈德曼,一个20多岁的帅小伙;女的是他的女朋友,比他大十岁,叫妮科尔。警察还发现这个妮科尔来头不小,是当时美国著名的大明星辛普森的前妻。



现在没太多人知道辛普森了,二十年前,他可是炙手可热的大明星。辛普森出身黑人贫民区,身材高大,相貌英俊,既是橄榄球运动员,也是电影明星,出演过二十多部电影,为人风趣幽默,擅长在公众面前表达,成为美国家喻户晓的人物。


前妻被人残忍杀害,警察自然要询问一下辛普森,他们派了一个小队,去敲辛普森家的门,但没人应。警察联想到此前传闻辛普森与前妻离婚后仍有纠葛,起了疑心,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,翻入辛普森家的院子进行调查。


这一查可不得了,警察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带血的手套,后经化验,手套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。


随后,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轿车中发现被害人的血迹,在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血迹。警方立即对辛普森发出拘捕令。没过几天,6月17号,万众瞩目之下,辛普森被逮捕。


案件到此似乎铁板钉钉,毫无悬念,然而,在经过一场旷日持久、长达474天的世纪大审判之后,陪审团却认定辛普森无罪。当天上午,美国包括总统在内的1.5亿人都停下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,辛普森案的结果让支持辛普森的观众欢呼,也让许多人惊诧不已,美国的法律不是应该惩罚恶人吗?这是怎么了,居然让罪犯逍遥法外?




质疑者有如此之问,是因为在他们看来,辛普森作为罪犯,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,法庭的审判罔顾事实,辜负了民众的期待,损害了法律的尊严。


然而,如果我们能够有一些法律常识,便会发出疑问:辛普森的罪行果真如此显而易见吗?


绝大多数人并未经历过庭审,也未学习过刑法,但至少都听说过“犯罪嫌疑人”这个词。这个词包含了现代最重要的法学理念。现代法学认为,任何人未经法庭审判,都不应该被认定为罪犯。而在进行法庭审判的过程中,任何可能认定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,都必须有证据的支撑,并且,这些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。


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呢?我们来看看,辛普森案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几个细节:


案件的一个重大疑点,是一位警察在辛普森被捕后,取得辛普森的血液样本,但却带在自己身上,而没有立即送至检验中心。巧合的是,为辛普森抽取血液样本的护士作证说,他抽取了7.9-8.1CC的血液,但检方记录却只有6.5CC。这消失的大约1.5CC血液,恰好与警方在案发三个礼拜之后,再次搜查辛普森家时发现的一双袜子上的血迹数量相当。即便那位警察当时是无心之举,也有了作伪证的嫌疑。


更致命的是,前文提到的那只警察首次进入辛普森家时发现的血手套,也不能通过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考验。警方将这只手套当作辛普森杀人的铁证,声称就是辛普森作案时所戴,吊诡的是,检察官在庭审现场让辛普森戴上这只手套时,辛普森的大手却怎么也塞不进那只手套,检察官只能以发现手套的警察的人品进行担保,但这位警察的人品恰恰又存在问题,他在作证时曾信誓旦旦说自己没有种族歧视倾向,但辛普森的律师却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,他有强烈的种族歧视倾向!


警察作伪证本已极易引起民众的不满,而在本案中有嫌疑的警察还不止一位!正是警方的这些嫌疑“帮”了辛普森大忙,使陪审团产生了足够的“合理怀疑”。


其实,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背后,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刻的理念,这就是,案件一旦发生,原始的真相便永远成为秘密,除了上帝,没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。法庭用来定案的,只不过是由证据和证据规则重新建构的法律事实,法律事实可能与真相一致,也可能与真相不一致。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。


由于辛普森本来的形象是美国好男人的象征,这样一个闪光的形象,突然一下子变成杀害前妻的嫌疑犯,且在万众瞩目之下,跟警察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好莱坞大片似的追逐,人们在巨大的反差之下,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,因而事先就将他预设成一个坏人。再加上审判过程中,不断有各种“内部消息”暗示辛普森是个表里不如一的伪君子,导致人们在法庭宣判之前,就已给辛普森定了罪。


正是为了免受这种极端舆论的影响,所有陪审团成员在整个审判期间被严格隔离,以保证能够尽可能地客观中立,仅仅依靠理性和常识来做判断。陪审团成员确定的“真实”,虽然不是确实无疑的真实——辛普森可能杀了人,也可能没杀人,我们不得而知——但在这种情况下,却是法庭所能找到的最有说服力的真实了。


把民意引入司法审判的最重要路径:陪审团


辛普森案,还体现出“正当程序”在美国司法中的独特价值。


刑事案件中,当事人面对的是国家机器,处于明显劣势,如果不通过分散决定权、设置对立面和角色分派,极有可能使个人权利受到恣意、专断的公权力的损害。在美国的审判制度中,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,法官决定法律问题(量刑问题),体现的就是分散决定权原则。而允许公诉方和辩护方在法庭上进行地位平等的攻辩,就是通过对立面的设置,牵制公权力,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。


正当程序并非不顾及被害人的权利,而是立法者深切知道,权力天然有被滥用的倾向,尤其是背后站着国家暴力的权力。在这类刑事案件中,决定一旦作出,就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,必须慎之又慎。这一点,身在中国的我们应该最有体会,聂树斌案、呼格吉勒图案,一个个当初看来铁证如山的案子被“落网真凶”推翻,冤死者却无法死而复生。


若对“正当程序”有深入体察,会发现程序背后实际是对人性的无奈,正是对人性做了最坏的预期,因而,程序设计者们希望借助理性的力量(尽管这种理性也极为有限),通过对程序的正当性的维护,来维护程序背后的实体权利。


凡选择必有代价,倡导程序正义的美国法学家们并非不知道选择程序正义的代价,就是可能一些放纵坏人,但他们在选择程序正义之前也有理性算计:在刑事诉讼中,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被释放,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。这个概括是对美国法制背后的形式理性的经典表达。


当然,不一定所有美国人都同意这一点,但长期的民主实践,让他们懂得接受法庭审判的结果,正因如此,案件结果一出来,克林顿也出来发表讲话,希望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决定。


不过对中国人而言,这一点却还很新鲜,需要慢慢接受和适应。我们现在面临的,是形式法治所带来的好处还没彰显,人们却对其弊端先有了感性认识,因而不把正当程序当作一回事。但如果我们希望实现国家的法治化,这一点无论如何也绕不开,其重要性甚至与对权力的限制相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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